發(fā)布時間:2018-5-5 16:06:03來源:黃石發(fā)布
2017年10月25日,黃石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黃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責任人將承擔六大類房屋安全責任
《條例》明確指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其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如果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視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房屋安全責任人需要承擔以下六大類房屋安全責任:1、按照房屋設計結構、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2、采取檢查、維修、養(yǎng)護以及防治白蟻等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3、按照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裝飾裝修房屋;4、委托房屋安全鑒定;5、按照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治理危險房屋;6、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責任。
同時,如果房屋實行物業(yè)服務等方式委托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物業(yè)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檢查、養(yǎng)護、維修等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行管理的,相關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條例》中還規(guī)定,在房屋轉讓或者出租、出借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將涉及房屋安全的基本情況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借用人。
這些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將嚴格禁止或禁止擅自實施
日常生活中,新房裝修和舊房改造屢見不鮮。為確保房屋安全,《條例》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界定。
這四種行為將被嚴格禁止:拆改具有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違反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開挖房屋地下空間或者降低室內地坪標高;違反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這五種行為則禁止擅自實施:拆改除具有抗震、防火整體功能以外的房屋主體結構;在房屋承重結構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擴大原有門、窗、洞口尺寸;增加房屋層數,改變房屋高度;改造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如果確實需要修改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文件;需要辦理審批手續(xù)的,由建設或者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
同時,如果你的老房子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確定房屋安全狀況:1、房屋因遭受自然災害,發(fā)生爆炸、火災等事故或者人為損壞,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2、房屋地基及主體結構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3、擬進行結構改造,改變房屋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4、其他需要鑒定的情形。
鑒定出的危險房屋安全責任人需盡快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如果你的房子已經是危險房屋,接下來該如何處理?本次《條例》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拆改具有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等四種行為,將被嚴格禁止。
《條例》中在第四章中指出,一旦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將會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同時報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區(qū)、開發(fā)區(qū)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備案。上述部門接到備案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開發(fā)區(qū)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備案后二十四小時內向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報告。
房屋達到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合理使用期滿當年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重新界定使用期。該項工作需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
人民政府在接到鑒定報告后及時到現場查勘,最長不得超過二日。查勘后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并將危險房屋相關信息在該房屋所在地域公示。
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以按照《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的要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采取局部拆除、隔離封閉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對危險房屋進行處理。
房屋突發(fā)險情可根據實際情況斷水、斷電
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往往不期而至,火災、水災往往對房屋和市民安全造成極大的隱患。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不受威脅,《條例》對此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fā)事件導致房屋出現突發(fā)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及時向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報告,并配合開展應急搶險和事故調查處理。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與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約定房屋安全責任,但不得以約定為由拒絕承擔其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
在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2、標明危險區(qū)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qū),實行臨時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疏散、轉移房屋內人員;4、利用相鄰建筑物和有關設施;5、拆除或者損壞相鄰建筑物、構筑物;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在房屋承重結構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擴大原有門、窗、洞口尺寸的,由市、縣(市)建設或者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或者依法補償。